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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資環學院關于加強2024-2025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期間考風考紀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24     作者:        浏覽次數:

    全院本科生:

    本學期已到期末,為督促學生認真複習備考,杜絕違反考試規定的現象,樹立誠信意識,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現将有關考風考紀工作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班級為單位,做好考風考紀教育工作

    各班應在考前召開主題班會,重溫《學生手冊》,開展誠信考試倡議,重點學習《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中有關違反考試規定的内容。希望全體同學能充分認識到違反考試規定的嚴重後果,克服僥幸心理,增強遵守考紀、誠信做人的自覺性。學生黨員和學生幹部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如有違規将加重處罰。

    二、規範教學管理,杜絕學生學習不端行為

    課程考試是教學過程中檢驗教學效果的重要環節,通過考試評價學生的綜合素質。學院鼓勵學生樹立正确的學習态度,通過自身的努力學習獲得滿意的成績,堅決反對以各種違規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現象。凡違紀違規的一經發現或師生舉報,學院都将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三、嚴格執行規定,及時處理違紀學生

    學院對确認考試違紀、确認有學習不端行為的學生,由輔導員與其談話,使其認識錯誤。取消其一學年的評優、黨員發展、獲獎資助等資格。所有違紀學生均按照《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學院設立考風考紀工作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歡迎全院師生對學生的考試違紀及學風不端行為進行監督。電子信箱:zhxgb@whu.edu.cn;電話:6877828468778296


    附件1:資環學院學生考場紀律

    附件2: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節選)



    資環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資環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

    2024年1224


       附件1

    資環學院學生考場紀律

    1.學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校園卡,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沒有攜帶有效證件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遲到30分鐘及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按棄考處理。

    2.學生進入考場後,應按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就座,将證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備查;學生不得自行調換座位,需服從監考老師對座位的調整與檢查。

    3.學生參加閉卷考試,不準攜帶教材、筆記、參考書、複習資料、内容摘錄、作業本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進入考場(指定可攜帶的資料除外);對已帶入考場的與考試有關的物品(包括手機和電子設備),應放到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

    4.學生的試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并在考試結束時一齊收回,嚴禁學生自帶紙張。

    5.考試過程中,如發現試卷有字迹不清、試卷是空白或缺頁等,可舉手示意,可以要求監考人員予以調換,但不得就試卷内容向監考人員提出予以解釋的要求。

    6.考試開始30分鐘後方可交卷。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交卷後方可離開。交卷後的學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查看試卷,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7.考試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不得抄襲或傳遞答案,不得與他人傳換試卷,不得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8.嚴禁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9.考試時間到,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将試卷交給監考人員後,方可離場。要保證試卷和草稿紙的完整性,試卷或草稿紙殘缺的可按考試作弊論處。



    附件2:

    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節選)

    (武大學工字[2022]14号,2022年5月5日頒布)


    第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場内吸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者;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6.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帶出考場者;

    7.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2.在試卷、答卷上标記特殊信息者;

    3.違規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者;

    4. 違規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帶有儲存、計算等功能的電子設備;

    5.在課桌、座位、牆面等處刻寫與考試有關内容者;

    6. 傳、接與考試内容相關的信息、資料或物品者;

    7.擅自傳、接試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2.同一考場上出現雷同答卷,經教務部門調查認定為抄襲者;

    3.違規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帶有儲存、計算等功能的電子設備。

    (四)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

    2.組織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者;

    4.考試結束後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更改考試成績者;

    5.互相交換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學号等信息者;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7.盜竊試題、答卷或故意隐匿、毀棄他人試卷、答卷者;

    8.因違反考試規定受到處分,再次違反考試規定應當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9.其他作弊情節嚴重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認定為違反考試規定行為者,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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