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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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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23-10-24     作者:               浏覽次數:
    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修訂)
    武大學工字〔2022〕14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适用。
    第三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以下統稱違紀)行為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處分與過錯相适應的原則。
    第五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期限和适用
    第六條  學校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學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培養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并書面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八條  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期限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内,學生不得參加評獎、評優、評先等。
    學生獲獎後被發現有不符合評獎要求的違紀行為并受到處分者,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金、榮譽證書等。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九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分:
    (一)主動向學校承認違紀行為,并且有明顯悔改表現者。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并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或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者。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後果的影響,并取得受害人諒解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處分:
    (一)編造、掩蓋、隐瞞違紀事實。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幹擾、威脅、恫吓、打擊報複者。
    (三)一人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四)群體違紀行為的組織策劃者、為首者。
    (五)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者。
    (六)其他可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曾經兩次違紀受到處分,第三次違紀應當處分的,視為屢次違紀。在這三次處分(含第三次違紀應當給予的處分)中有一次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第三次違紀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違反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對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者,組織或者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開展宣傳、展示、推介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不實内容、人身攻擊等嚴重情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者窩藏、銷毀、轉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吸食毒品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儲存、攜帶、販賣或者使用危險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非法傳銷活動,對一般參與者,經教育勸阻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對組織策劃者,給予警告處分,經教育勸阻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無故使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經教育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不遵守國家和學校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制定的統一管理規定的,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在校園内飼養、攜帶寵物,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對非法占有、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除如數償還、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造謠、誣陷、侮辱、謾罵他人,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對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獲、篡改、删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對擾亂學校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拒絕、阻礙國家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冒用學校、他人名義,侵害學校、他人利益,給學校、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僞造、變造、買賣、冒領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各種公文、證件、證明、印章、檔案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規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或者有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為謀求私人利益,誣陷教師、同學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辦公秩序,經教育拒不悔改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組織、參與開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或者集會、沙龍、俱樂部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閱讀、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制作、傳播、出租或出售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其他擾亂學校公共秩序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破壞校園秩序,影響環境與衛生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教學樓、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或亂扔廢棄髒物等,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校園環衛、園林、供水供電、網絡通信等公用設施,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20學時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不聽監考人員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場内吸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者;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6.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帶出考場者;
    7.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2.在試卷、答卷上标記特殊信息者;
    3.違規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者;
    4.違規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帶有存儲、計算等功能的電子設備;
    5.在課桌、座位、牆面等處刻寫與考試有關内容者;
    6.傳、接與考試内容相關的信息、資料或物品者;
    7.擅自傳、接試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2.同一考場上出現雷同試卷,經教務部門調查認定為抄襲者;
    3.違規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帶有存儲、計算等功能的電子設備。
    (四)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者;
    2.組織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者;
    4.考試結束後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者更改考試成績者;
    5.互相交換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學号等信息者;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7.盜竊試題、答卷或故意隐匿、毀棄他人試卷、答卷者;
    8.因違反考試規定受到處分,再次違反考試規定應當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9.其他作弊情節嚴重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認定為違反考試規定行為者,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以下學術道德規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僞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或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擅自出租、出借學生寝室、床位者,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違規用電或者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電器,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公寓(宿舍)樓内焚燒物品或者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火種,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情形,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以下公民道德規範或者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酗酒或酒後滋事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賭博或者為他人賭博提供條  件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結夥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邪教、迷信活動的,對一般參與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對組織策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組織、策劃、實施、參與等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等尖端
    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緻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對公共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站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站不能正常運行,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擅自中斷公共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登錄非法網站,或制作、複制、傳播有害信息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利用網絡發表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團結,或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管理、程序與申訴
    第二十四條  對本科生違反校内各級各類考試規定和曠課違紀給予處分的,由本科生院負責管理;其他違紀處分,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管理。
    對研究生違紀給予處分的,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管理,其中校内在職研究生違紀,由研究生工作部交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處理,校外在職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違紀,由研究生工作部處理并通報到學生所在單位。
    培養單位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學校其他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按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有關培養單位應當在接到材料後15個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等決定,由培養單位查證并提出建議,報學生工作部門或教學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培養單位查證并提出建議,報學生工作部門或教學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後,提交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所在培養單位對違紀學生處分意見裁量不當或者未按規定處理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責成培養單位複議;或者由學校直接按規定處理,培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學校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由培養單位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簽收;拒絕簽收的,采取留置送達,由培養單位記錄在案,并由兩名工作人員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學校送達處分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者,學校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并勸其離校。
    第三十條  處分到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培養單位出具處分期間的表現鑒定及解除建議,報審核部門同意後,處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相關查證資料及解除處分材料,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按《88858cc永利官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其他在籍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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